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专家智库赋能行业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穗价协专家库)。为了规范穗价协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及专业委员会组成 穗价协专家库按照“自愿、择优、公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符合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入库条件的专业人员提交申请,经审核、择优、公示后纳入协会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为社会或本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入库专家分为行业资深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 第三条 穗价协专家库管理架构 专家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专项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工程造价行业政策,研究工程造价理论、应用技术等专题工作,向相关部门及本协会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协会的相关科研课题研究,为行业专业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三、为社会各界提供有效的信息和专业技术咨询,协助对情节复杂、影响面大的造价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四、配合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交流、业务研讨与培训,协助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助力行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专业工作。 第五条 专家的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品行端正,工作勤勉,客观谨慎,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专业素质良好,有奉献精神,与时俱进,持续参加协会组织或推荐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论坛等,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第六条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对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一个周期。 二、协会对入库专家负责统筹管理,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活动,开展专项工作。 三、协会应创造条件,鼓励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根据活动和专项工作的需要,在专家库内选用相应专家参与工作。 四、协会对专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各项活动情况,委托单位(部门)的评价意见等。专家活动信息不定期通过网站在线及时更新。 五、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在加盖单位公章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以电子扫描件(gzeca2011@163.com)的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 六、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或专业交流会议等。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专家参与。 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会每半年增补专家入库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自愿参与相关的活动,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扰。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严禁泄露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参与的事项如与本人及亲属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协会更新专家库管理系统信息。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参与专题工作的证明、聘书等相关凭证;如有报酬的专项工作,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劳务费用。 六、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专项活动。 七、专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已经办理退休的除外)或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且同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10年以上(建筑材料设备、特殊专业人员除外)。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调研、评估、评审、咨询等专项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专家入库流程 (一)准备:确定征集专家范围、条件,制定专家入库申请表,拟定专家入库征集通知。 (二)征集:由协会通过官网或其他方式,发布专家入库征集通知,接收各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材料,由专人负责专家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 (三)审核:由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入库的专家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说明原因。经协会领导复核后,将符合入库条件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正式录入专家库,聘期为3年,并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五)异议处理:参照出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三、专家出库基本条件 (一)聘期期满,未重新提出申请或续聘的。 (二)出现本条第四点提出情况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可作出库处理。 (一)本人自愿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接受专家工作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三)经核实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经核实有泄漏专项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曾受过刑事处罚;被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因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人员或黑名单;接受利益相关方不合法的馈赠或利益等。 (六)其他情形,如:健康状况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专家出库程序 (一)自愿申请出库程序 1、提交申请。专家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需加具所在单位意见(退休专家除外)。 2、核批。由协会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协会领导复核。 3、批准出库。由协会官网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四(二)至(六)点中情形之一的专家,出库程序: 1、核实。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相关情况核实。 2、复核。由协会组织人员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拟定出库专家名单并提交协会领导审批。 3、公示。结果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批准出库。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5、异议处理。参照出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六、出入库异议处理程序 (一)举证:异议人(专家本人)在书面提出异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举证。 (二)审查:秘书处核实佐证材料,提交协会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三)异议主张成立的:恢复专家资格。 (四)异议主张不成立:按出库程序办法。 第九条专家劳务费用 协会承办或组织的专项工作,可视实际工作情况(专项工作的难易程度、花费时间和工作量等)给予参与专家劳务费用。按参与项目的预估工作时间计算。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0〕1号)中的规定执行。 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专家库中聘请的专家参与专项工作的,劳务费用由聘请方支付。 第十条 专家激励机制 在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专项工作中,能积极参与、能按时完成专项工作、完成工作质量高,以及提出利于行业发展意见建议的专家,协会予以相应激励。激励形式不限于颁发表扬信、专家服务单位诚信加分、推荐评优及优先邀请参与其他专项业务拓展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专家推荐表 |